近日有網民在Threads發文,指其朋友因於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未能上班,當晚便接獲上司透過WhatsApp發出的解僱通知,理由為「不適合繼續擔任職位」,並獲發一個月通知期。事件引起網民熱議,不少人質疑該行為是否構成「無理解僱」。
據帖文所述,該名員工為全職工作,並已與公司簽訂正式僱傭合約。當日黑雨懸掛期間,僱主詢問其能否返回工作崗位,該員工回覆指因天氣關係未能前往,並表示「待黑雨解除後會返工」。未料當晚即接獲解僱通知,僱主稱「覺得你唔適合」,並隨即安排一個月通知期作補償。
遲到或未能上班 ≠ 缺勤,解僱須有合理依據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主只可在九種法定情況下於無僱員同意下扣薪,因天氣、交通等原因未能上班並不在此列。法庭亦曾裁定「遲到」不等於「缺勤」,僱主不可隨意扣薪或以此作為解僱理由。
此外,根據政府對惡劣天氣安排的指引,若僱員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、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、或「極端情況」結束後未能如常上班或準時到達崗位,僱主應主動了解原因,並審慎考慮僱員的實際情況,不宜輕率處分,更不應貿然即時解僱。
需要注意的是,即時解僱為最嚴重的紀律處分,僅適用於僱員有重大過失,或在多次警告後仍未改善的情況。若僱主僅以天氣因素為由即時解僱員工,且未提供合理依據,可能會構成「無理解僱」。
WhatsApp對話可否成為證據?仍視乎個別情況
不少網民亦關注,若解僱通知及相關對話僅透過WhatsApp進行,是否具法律效力。根據經驗分享,即使有對話記錄,能否被視為正式證據仍需視乎個案情況、真實性以及完整性等因素,部分調解及法庭未必會接納WhatsApp內容作為正式證據。
曾有個案中,僱主口頭表示解僱原因為員工經常請病假,但最終於書面通知中改為「未能配合公司發展」,勞工署亦未有受理相關投訴,顯示僱主只要合理處理程序並提供通知金,通常不構成違法。
年假安排需雙方同意,僱主不可單方面決定
若僱主在員工缺勤後意圖以扣除年假作為補償,《僱傭條例》亦清楚列明,安排年假須獲得僱員同意。若僱主欲自行安排放假,亦需最少於14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,否則未符合法定要求。故此,若因熱帶氣旋或惡劣天氣影響出勤,最實際做法為讓員工補回工作時間。
若途中遇意外,僱主或須依法賠償
除了《僱傭條例》,在惡劣天氣期間亦涉及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的保障範圍。根據該條例,如僱員於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、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,或政府宣佈的「極端情況」期間,在其工作開始及結束前後四小時內,以直接路線往返住所與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而受傷或死亡,即使僱員本人可能有失誤或疏忽,亦一律視為「因工受傷」,僱主須依法負上補償責任。
換言之,即使僱主並未要求員工在惡劣天氣下返工,但若員工為返工途中遇事受傷或喪命,僱主仍須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作出賠償,責任不可推卸。
保障權益可向勞工署查詢
僱主若在未能提供清晰解僱理由下終止僱傭關係,即使補發通知期或代通知金,亦可能引起僱員合理質疑。如員工認為自身權益受損,建議可向勞工署查詢及開檔備案,反正無需費用,亦有助日後維權時作為參考依據。